关于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的工作提示
2025-08-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化学物质以及《办法》生效前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实施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保护的,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最长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可申请物质标识信息延期公开,最长延期不超过5年。登记证持有人应于信息保护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交公开延期申请材料。
现将公开延期申请材料接收时间延长至2025年9月15日。请有延期需求的登记证持有人,准备必要性说明材料,并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
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10-84665463/84636376。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