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申报登记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办理依据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
四、 办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
五、 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登记物质范围、地域范围、活动类型、申请人和代理人符合《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的有关规定。
(二)具备或者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登记、变更或者备案:
1.常规登记: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符合申请活动必要性的要求;
2.简易登记:未发现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且未发现累积环境风险;
3.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符合申请用途必要性的要求;
4.登记证变更:申请变更内容符合登记证变更条件,变更理由及相关说明材料充分合理;
5.备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对完整齐全的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并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或者变更:
1.常规登记: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活动必要性要求;
2.简易登记:发现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者发现累积环境风险;
3.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用途必要性要求;
4.登记证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登记证变更条件;
5.在登记申请过程中使用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的;
6.未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要求,拒绝或者未在六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八、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包括常规登记申请表、简易登记申请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登记证变更申请表和备案表及相关附件。
表1 常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介质 |
份数 |
要求 |
1. |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 |
电子 |
1 |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2. |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电子 |
1 |
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 |
3. |
代理合同或协议 |
申请人和代理人 |
电子 |
1 |
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 |
4. |
授权书 |
申请人和代理人 |
电子 |
1 |
如存在授权签字应提供授权书 |
5. |
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
报告编制单位 |
电子 |
1 |
按在申请表中出现的顺序排列,符合《指南》申请数据来源和质量要求规定 |
6. |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
报告编制单位 |
电子 |
1 |
根据相关导则和规范编制,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7. |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
报告编制单位 |
电子 |
1 |
属于高危害新化学物质的需提供,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8. |
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 |
申请人 |
电子 |
1 |
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的需提供说明性材料,说明材料应签字盖章 |
9. |
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承诺书 |
申请人 |
电子 |
1 |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10. |
测试机构条件资料 |
报告编制单位 |
电子 |
1 |
符合《指南》测试机构条件要求 |
11. |
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 风险的其他信息 |
申请人 |
电子 |
1 |
申请人当前掌握的关于申请物质危害特性的测试数据、估算结果、权威数据库文献、论文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数据等所有信息,并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若已知申请物质的类似物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与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应一并提交类似物信息。 |
表2 简易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 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介质 |
份数 |
要求 |
1. |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 |
电子 |
1 |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2. |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电子 |
1 |
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 |
3. |
代理合同或协议 |
申请人和代理人 |
电子 |
1 |
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 |
4. |
授权书 |
申请人和代理人 |
电子 |
1 |
如存在授权签字应提供授权书 |
5. |
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
报告编制单位 |
电子 |
1 |
按在申请表中出现的顺序排列,符合《指南》申请数据来源和质量要求规定 |
6. |
申请物质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判定结论及依据 |
申请人 |
电子 |
1 |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7. |
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 |
申请人 |
电子 |
1 |
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的需提供说明性材料,说明材料应签字盖章 |
8. |
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 |
申请人 |
电子 |
1 |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9. |
测试机构条件资料 |
报告编制单位 |
电子 |
1 |
符合《指南》测试机构条件要求 |
10. |
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 风险的其他信息 |
申请人 |
电子 |
1 |
申请人当前掌握的关于申请物质危害特性的测试数据、估算结果、权威数据库文献、论文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数据等所有信息,并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若已知申请物质的类似物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与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应一并提交类似物信息。 |
表3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介质 |
份数 |
要求 |
1. |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 |
电子 |
1 |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2. |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电子 |
1 |
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 |
3. |
代理合同或协议 |
申请人和代理人 |
电子 |
1 |
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 |
4. |
授权书 |
申请人和代理人 |
电子 |
1 |
如存在授权签字应提供授权书 |
5. |
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
报告编制单位 |
电子 |
1 |
根据相关导则和规范编制,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6. |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
报告编制单位 |
电子 |
1 |
属于高危害新化学物质的需提供,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7. |
危害特性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
申请人 |
电子 |
1 |
必要时根据新用途的特定暴露途径提供相关危害特性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
表4 登记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变更情形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介质 |
份数 |
要求 |
1. |
申请人/代理人名称变更 |
新化学物质常规/简易登记证变更申请表、证明材料 |
申请人、代理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2. |
代理人更换 |
新化学物质常规/简易登记证变更申请表、登记证持有人与前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的协议,以及与新代理人订立代理关系的协议 |
登记证持有人和新代理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3. |
常规登记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活动类型拟增加进口 |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变更申请表 |
登记证持有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4. |
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和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变更 |
新化学物质常规/简易登记证变更申请表、证明材料 |
登记证持有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证明材料应充分论证变更前后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 |
5. |
简易登记申请登记量、活动类型、申请用途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变更 |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证变更申请表、证明材料 |
登记证持有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证明材料应充分论证变更前后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 |
表5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介质 |
份数 |
要求 |
1. |
新化学物质备案表 |
申请人 |
电子 |
1 |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2. |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电子 |
1 |
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 |
3. |
代理合同或协议 |
申请人和代理人 |
电子 |
1 |
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 |
4. |
授权书 |
申请人和代理人 |
电子 |
1 |
如存在授权签字应提供授权书 |
5. |
聚合物备案说明材料 |
申请人 |
电子 |
1 |
说明材料应签字盖章,符合《指南》聚合物备案材料要求 |
6. |
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
申请人 |
电子 |
1 |
申请人当前掌握的关于申请物质危害特性的测试数据、估算结果、权威数据库文献、论文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数据等所有信息,并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若已知申请物质的类似物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与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应一并提交类似物信息。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不需要到现场办理。
九、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http://zwfw.mee.gov.cn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化学品、固体废物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2号楼104室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电话:010-65646802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生态环境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所申请物质不需要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或者申请材料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存在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技术评审
生态环境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三)审查批准
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常规申请、简易申请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变更。
(四)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作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审批决定后,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和变更情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情况和备案取消情况在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十一、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生态环境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生态环境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常规登记、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简易登记、登记证变更技术评审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等时间,不计入技术评审和审批时限。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或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不予登记通知,或者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决定公开。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常规登记、简易登记、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和登记证变更,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或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送达登记证、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变更通知;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决定在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开。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第五条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6.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2号楼104室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化学品、固体废物窗口
(二)电话咨询:010-65646802
(三)电子邮件咨询:ncn@meescc.cn
(四)网上咨询: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http://zwfw.mee.gov.cn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联系电话:010-66556060
邮政邮编:10000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申请之日起,可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查询公示、审批状态和结果。
常见错误示例
1. 若某物质有两种存在形式,如配制品和纯物质,是不是要在申请表上都要填写?
答:都需要填写。
2. 对于混合物,中文名称是叫混合物还是混合体?
答:统一规范为“混合物”,不再接受“混合体”。
3. 对于没有CAS号、但撰写的英文名称符合CAS命名规范的化学物质,“英文名称”如何勾选?
答:勾选“CAS名”。
4. 对于每个组分的结构都很明确的混合物或者反应产物,“物质类型”如何勾选?
答:勾选“无唯一、确定分子结构”。
5. 对于类名的编写有何要求?
答:中文类名应参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编写;英文类名根据中文类名翻译编写。
6. 申请人的联系人可以填写多个吗?
答:只能填写1个联系人信息。
常见问题解答
1. 聚合物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满1吨的,是否可以选择“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备案情形,不用再填写备案表“第三部分 2%聚合物和低关注聚合物的特殊要求”?
答:可以。
2. 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如何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答:申请人名称、备案量等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变更备案,对已备案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3. 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答: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有效期应涵盖登记证持有人或备案申请人责任和义务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前应续展。
4. 申请人已取得了某新化学物质的简易登记证,又申请办理常规登记并取得常规登记证的,两个登记证可以同时有效吗?
答:不可以。符合低申请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请条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换发新的登记证。
5.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有没有申请量的下限要求?
答:新用途登记没有量的下限规定,与允许用途不同的就需要办理新用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