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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系列二

2021-06-23

1. 关于生物累积性数据的豁免条件,是否LogKow小于3就可以豁免?

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生态毒理学数据豁免条件,正辛醇/水分配系数(logKow)<3符合鱼类蓄积实验豁免条件,但正辛醇/水分配系数(logKow)数据应源自测试报告。

2. 常规申报登记证(进口型)的申报人首次进口登记物质实验室自用,不涉及销售,是否需要办理首次活动报告?

答:需要办理。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首次生产之日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

3. 7号令下取得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证的是否需要变更为备案形式?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7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登记证,应当遵守《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相关规定。

4. 7号令下常规申报物质满五年如何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按照12号令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申请?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的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截至2021年1月1日,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但未满五年的,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截至2021年1月1日,尚无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的,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按照《办法》的规定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符合上述规定的化学物质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企业无需提交申请。

5. 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如需变更,如何操作?

答: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变更,需符合《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要求。

如需变更具体操作如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登记证变更”进行填报。

6. 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如需撤销,如何操作?

答: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规定申请撤销,具体操作如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登记证撤销”进行填报。

7. 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如何履行登记后管理要求?

答: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相关要求执行。《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及延期申请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要求执行。。

8. 12号令实施后,是否需要邮寄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应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不需要邮寄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但换发新登记证的除外。

9.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对代理合同或者协议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2)更换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义务规定;3)代理关系的有效期。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有效期应涵盖登记证持有人或备案申请人责任和义务的有效期,或在有效期满前续展。

10.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量是否有下限要求?

答: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量无下限规定,用于允许用途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需要办理新用途登记。

1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申请后何时可以进行活动?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

1)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

2)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12. 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如何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答: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获取备案变更回执。

13. 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提交截止时间是何时?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1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有变更的,如何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登记证号为准,提交1份包含此新化学物质变更前后涉及的本年度全年活动情况的《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

1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变更后取得新证的,是否需要提交新登记证的首次活动报告?

答:原登记证已提交过首次活动报告的,不需要提交新登记证的首次活动报告,反之则需要。

16. 申请人已取得了某新化学物质的简易登记证,又申请办理常规登记并取得常规登记证的,两个登记证能同时持有吗?

答:不能。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符合低申请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请条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换发新的登记证。

17. 聚合物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满1吨的,是否可以选择“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备案情形?

答:可以。

1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拟变更申请人名称或代理人名称的,申请表填写要求是什么?

答:拟变更登记证申请人名称或代理人名称的,在“2.申请人名称”或“3.代理人名称”处填写拟变更后的申请人的名称或代理人的名称。具体参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配套表格及填表说明》(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具体示例如下:

 

19.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供SMILES 码?

答:对于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申请物质,须提供其SMILES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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