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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系列七

2023-12-27

1. 7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申报登记证,活动类型为进口,是否可以变更为生产或者生产加进口?

答: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在7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申报登记证,活动类型拟由进口变更为生产或者生产加进口的,如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办理:(1)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聚合物备案的需考虑排除情形),并提供7号令已取得登记的情况说明;(2)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简易登记证变更。

2. 备案申请打印后发现信息需要修改,如何进行操作?

答:备案申请打印后不可编辑,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形修改相关信息:一是备案申请未提交系统的,需重新填报;二是备案申请已提交系统的,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第51号)第20页“(四)备案程序”的规定:“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获取备案变更回执”。申请人需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备案变更申请。请点击系统备案事项中的“备案申请”,在备案表的“001备案类型”选择变更备案,并提供前备案回执编号,并完整填写变更后的备案表。

3. 如何查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结果公开信息?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结果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http://www.mee.gov.cn),按顺序点击以下栏目:业务工作>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新化学物质。

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账号注册问题的咨询方式是什么?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账号注册问题,可添加QQ群781068218联系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咨询。

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技术支持问题的咨询方式是什么?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技术问题,可添加QQ群515825813联系系统运维技术支持工作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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