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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系列十

2025-06-24

1.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环境风险评估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区域评估?

答: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环境风险评估时,若已知在同一区域内(200*200平方公里)存在多个排放源,需要开展区域评估。

2. 编制新化学物质类名需要注意什么?

答:(1)类名应参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要求编制;

(2)类名应以新化学物质名称为基础,尽可能不掩盖新化学物质名称所反映的化学特性或基本结构;

(3)可隐匿或用最贴近的一般性描述符替代化学名称中表示各种化学结构特征、物质来源、生产工艺过程等的具体描述符;

(4)类名通常只能隐匿或替代化学名称中的1~2项具体描述符,若类名隐匿或替代超过两项具体描述符,需说明理由;

(5)不能单纯以新化学物质或含新化学物质的化学制品的商品名、通用名、缩写名表示,也不能单纯以字母或数字等符号表示。

3. 常规或简易登记申请表中填写测试数据结果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1)填写的测试数据结果应与提供的测试报告保持一致;

(2)测试数据结果应填写关键指标,对于有多个关键指标的,需逐行填写;

(3)对于有数值的,填写在结果的数值栏下,其中理化性质需要注意单位换算;

(4)对于没有数值的,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结果,填写在结果的描述栏下。

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系统中如何填写企业地理位置的经度、纬度?

答:企业地理位置的经度、纬度要求填写小数格式,至少保留小数点6位,不要填写度分表等单位。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哪些要求?

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明确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被授权人姓名、新化学物质相关的授权事项、授权有效期限等内容,由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手签字,注明签署时间并加盖公司公章等。

6. 登记证撤销提交书面申请后,登记证是否就失效了?

答:登记证持有人提交书面撤销申请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登记证撤销信息的时间即为登记证的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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