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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9-0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Chemical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Branch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CERAM CSES

第二条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是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由全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发展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专委会为学会的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履行为广大会员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工作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的作用,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工作者,促进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发展;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理论研究,普及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培养举荐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人才,推进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产业化示范,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专委会接受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委会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 本专委会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本专委会的职能与任务:

(一)组织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理论体系和学科发展研究;

(二)组织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

(三)组织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科技咨询服务和产业化示范;

(四)普及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相关科学知识;

(五)培养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专业人才;

(六)推荐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优秀科技成果;

(七)积极发展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的会员;

(八)积极反映本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九)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中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专委会发展的会员均为学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单位会员要遵守本专委会的管理办法,自愿加入本专委会,热心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事业发展,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个人会员要遵守本专委会的管理办法,自愿加入本专委会,热心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事业发展的专家、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企业和行业管理人员等工作者。

第十一条      入会手续

(一)在学会网站上在线注册,提交入会申请;

(二)选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学会进行初审,缴纳会费后,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进行注册授予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可获取本专委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五)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单位会员可优惠得到本专委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的管理办法,执行本专委会决议,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加并宣传本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咨询评价等各项活动;

(三)积极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本专委会提供行业发展动态、统计信息以及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本专委会上报学会审核通过后,履行相关退会程序,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或无故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经本专委会提醒仍不改正者,本专委会上报学会审核通过后,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或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或对本专委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由本专委会秘书处提出议案,上报学会理事会表决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设常务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本专委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自愿向本专委会提出申请,经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登记后,可成为本专委会的委员。本专委会委员应为本专委会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学风正派,热爱本专委会事业,有精力参加本专委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作为本专委会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委会委员全体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专委会委员数的40%。常务委员的组成应考虑有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主要领域的代表,适当照顾地区、单位分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重大事项的决策质量,本专委会可设顾问若干名,顾问由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或相应级别高层次的专家担任,为本专委会提供顾问咨询。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6~10)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是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提名本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三)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效果;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审核决定本专委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轮流组织本专委会年会;

(二)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三)扩大本专委会的影响;

(四)指导并开展本专委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职能和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的主任委员由现任主任推荐、学会秘书长提名,经本专委会委员全体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报学会审批后聘任,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专委会委员全体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学会备案。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本专委会的各项决定、处理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作部门。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不超过3名的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应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领域的专业骨干,热心本专委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处理本专委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经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推举,报学会秘书处批准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经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产生,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的换届工作在学会秘书处领导下进行,本专委会秘书长筹备换届工作。由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和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通过本专委会委员全体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后实施。党政机关副处级(实职)以上干部兼任本专委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多个学组开展化学品风险防控工作。为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本专委会根据需要可设单位会员,为本专委会提供产业指导,并自愿提供经济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常务委员、委员和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等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本专委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如三次未参加亦未请假者,经提示仍未改进的,将视为自动退出本专委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本专委会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学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给本专委会的工作经费;

(三)本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和来自会员及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经费支出范围是:

(一)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科普、书刊资料出版等工作支出;

(二)完成学会交办任务所发生的费用;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劳务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发展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下同)收取会费全额上缴学会,由学会秘书处开具专用会费免税票据,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不得在学会收取的会费之外,再向会员以会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收取的会费在学会设立单独账目进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将会费收入主要用于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应在所挂靠单位设立本专委会专用账目,用以接受学会划拨的工作经费。若本专委会确有困难无法设立专用账目,学会秘书处可设立专用账目,办理经费使用和报销等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专委会确定一名财务负责人(一般为秘书长)并报学会备案,同时设专人负责与学会财务处和会员与网络部联系,了解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划拨给本专委会的工作经费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学会及挂靠单位的财务规定,接受相应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报送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专委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专委会经学会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1010日第一届专委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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