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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履约须知

2017-12-15

1. 出口通知

1.1 有毒化学品出口通知办理范围

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缔约方从其境内出口其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某一化学品时,应向进口缔约方发出出口通知”。

根据我国的化学品禁用和严格限用法规,目前向国外出口如下化学品时,需办理出口通知:

六溴环十二烷


1.2有毒化学品出口通知办理流程


1.2.1 向进口缔约方发送我国管制化学品出口通知的工作流程

1.企业提交出口通知材料。

固管中心审核登记部接收我国企业提出的化学品出口申请。经判别,如该化学品需发出口通知,则要求企业填写出口通知表格(中英文),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数据单MSDS(英文版)。

2. 报批出口通知。

固管中心审核出口通知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口通知,起草文件报送环保部土壤司,审定批准出口通知后加盖土壤司公章。

3.发送出口通知

出口通知盖章件经我国DNA签字后发往进口国DNA。

4.出口通知发出后续工作。

如收到进口国同意进口的回复,则通知企业启动有毒化学品出口放行单办理程序;如出口通知发出后30天内未收到进口国回复,DNA将再次向进口国DNA发送出口通知。



1.2.2 有毒化学品出口通知办理所需文件

企业需填写并提交鹿特丹公约出口通知表(中英文)(提供下载模板)

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数据单MSDS(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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