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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问题解答

2022-11-08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批)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1.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2.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3.“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列入《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5.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

6.本次修订删除的废物,以及《名录》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是不是意味着其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答:根据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名录》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

本次修订删除的废物,以及《名录》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名录》的废物。对于这些废物,若不能通过工艺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则需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7.对于满足利用或处置豁免的危险废物,如在利用或处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业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环节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是否适用衍生原则?

答:《名录》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预处理环节不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因此,该环节不能豁免。

另外,《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因此,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确定其危险废物属性。

8.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是优先根据行业来源判断,还是废物描述优先?

答:危险废物来源广泛,存在同一种废物来源于多个行业的现象。《名录》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该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9.大修渣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如果作为原料做砖或铺路,铝灰作为其他企业的原料生产铝酸钙,是否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该情形下,利用企业是否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答: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满足《名录》规定的相应豁免条件,并确保风险可控情况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定向利用时,企业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10.根据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水性漆渣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不包括水性漆”是指水性漆渣不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予以判定。

11.外墙涂料是否属于900-255-12类废物,即“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

答:900-255-12是指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外墙涂料不属于颜料,因此废弃的外墙涂料不属于900-255-12类废物。

此外,废弃的外墙涂料的属性应根据其外墙涂料的组成成分,明确是否属于水性涂料,属于水性涂料的不属于900-299-12类废物。

12.水性油墨印刷产生的清洗墨辊废水和废水处理污泥是否属于900-299-12“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类废物?

答:水性油墨印刷产生的清洗墨辊废水和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的900-299-12类废物。

13.大修渣湿法处理设施使用的循环水和循环水池的污泥是否属于772-006-49类废物?

答:应首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判断循环水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若不属于固体废物,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大修渣湿法处理设施使用的循环水池的污泥属于772-006-49类废物。

14.900-047-49是否包括企业的化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废物?

答:包括。

15.336-100-21和336-100-17均包含“使用铬酸进行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是按照产生源和物质组成混合分类,分类体系不统一。今后,拟逐渐推行并统一为按产生源分类。2016年版《名录》中,该废物归在HW21项下,属于按物质组成归类;新《名录》中,将其归在HW17项下,实行产生源归类。但考虑到此类废物产生源较多,为避免短期内出现大量因废物代码变化导致的废物转移处置不畅的问题,故作特殊过渡处理,新《名录》的HW21中仍保留了该类废物。

因此,新《名录》实施后,该类废物在管理过程归为两类皆可,具有336-100-21和336-100-17类利用处置资质的设施均可处理该类废物。

16.不锈钢电炉炼钢除尘灰应纳入HW21还是HW23?

答:不锈钢炼钢除尘灰中以含锌为主,因此应归为HW23。

17.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含有或沾染腐蚀性、易燃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答:含有或沾染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不属于《名录》中的废物,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予以认定。

18.221-002-35“碱法制浆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废碱液”指的是造纸黑液还是白液?

答:碱法(烧碱法和硫酸盐法)蒸煮制浆产生的黑液和白液均属于废碱液,属于《名录》中的221-002-35类废物。

19.关于《名录》豁免清单中900-249-08“废铁质油桶,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是否可以理解为废油桶倒置没有油流出即可?另外,铁质废油漆桶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废油桶倒置没有油流出可视为满足“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的条件,但是对其“金属冶炼”利用过程实施豁免还应满足“经打包压块后”这一条件。

铁质废油漆桶不在《名录》豁免清单范围内。

20.根据《名录》豁免清单,321-024-48、321-026-48类废物中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铝灰渣和铝灰可以外售其他企业提炼铝?

答:从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企业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但除此以外该类废物的其他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21.根据《名录》豁免清单,900-041-49“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在未分类收集的条件下,全过程可不按危废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含油抹布可以直接随其他垃圾一起处理?

答: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同时,为解决不具备分类收集条件且混入少量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名录》规定已经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实施全过程豁免。

22.《名录》豁免清单中900-249-08“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是否包含盛装废矿物油的铁质废油桶?

答:盛装废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041-49类废物,盛装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249-08类废物。两类废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盛装废矿物油,后者是盛装矿物油。本条款豁免的是900-249-08类废物,而900-041-49类废物由于其所盛装的废矿物油组分复杂,利用过程环境风险较大,因此未被纳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该条豁免范围内。

23.900-015-13类废物中的“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如何理解?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是否属于该类废物?

答:该条款中所称的工业废水特指工业企业工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不包含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因此,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不属于该类废物。

24.《名录》豁免清单规定,HW34类废物中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何理解该条款中所称“工业污水处理厂”?另外,豁免清单中HW35类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如何理解?

答:该条款中所称“工业污水处理厂”不仅仅指专门从事工业污水处理的处理厂,还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与此类似,《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HW35类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也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25.如何理解900-013-11“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不包括以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加工过程)中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产生的高沸点釜底残余物”中的“高沸点”?

答:精馏、蒸馏和热解过程中被提纯的物质及其所含杂质的沸点各不相同,有高有低,比要得到的物质沸点高的称为“高沸点杂质”。因此,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过程,被提纯后残留于釜底的均属于“高沸点残余物”。

来源:http://www.craes.cn/glzc/202012/t20201223_814505.shtml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第二批),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1.如何理解《名录》中废水处理污泥?例如HW 263-011-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指的农药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所有废水处理污泥?如果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纳农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废水,综合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这一类?

答:《名录》中所有废水处理污泥的认定遵循“以废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断原则。废水来源符合《名录》中所描述的工艺来源,该废水处理污泥即属于该类危险废物。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废水中包含《名录》中所描述工艺的废水,但是不应认定属于名录所述污泥:

一是具有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特征污染物满足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例如,电镀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17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确或缺乏专门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后,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例如,农药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04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2.如何理解《名录》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答:《名录》中772-006-49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无法归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列入该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来源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第7条规定的物质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所产生的污泥不属于772-006-49类危险废物。2)所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在现有《名录》其他类别中没有相应的归类代码。《名录》明确类别的危险废物单独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遵循衍生原则按原危险废物类别归类。例如,含油废物处理过程产生废水处理污泥应归类为251-003-08,不应列入772-006-49。

3.铝合金制品生产中,使用铝合金锭经熔化炉熔化,加入打渣剂后精炼成铝合金熔化液过程中,熔化炉渣及除尘器收集的灰尘应属于《名录》中的哪一类废物?

答:熔化炉渣属于321-026-48“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除尘器收集的灰尘属于321-034-48“铝灰热回收铝过程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铝冶炼和再生过程烟气(包括:再生铝熔炼烟气、铝液熔体净化、除杂、合金化、铸造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4.沾染毒性原料、产品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应直接定为900-041-49?如果定性为危险废物,应该如何归类?

答:沾染毒性原料、产品的废弃包装物不应直接定性为900-041-49,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取决于盛装的内容物(原料、产品)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如内容物具有危险特性,则其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的归类应遵循便于污染特性消除和利用处置的原则。《名录》中有明确代码的,应分别归到《名录》中相应的代码,例如农药废弃包装物归为900-003-04,废矿物油包装物归为900-249-08;《名录》中没有明确代码但有确定类别的,应分别归到《名录》中的各类相近代码或900-000-XX,例如废有机溶剂的废弃包装物归为900-000-06,染料涂料的废弃包装物可按照废染料涂料进行归类或归到900-000-012。没有确定类别的,可归到900-041-49或900-000-XX。

5.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锌灰、废助镀剂、浮渣、底渣等固废哪些属于《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答: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锌灰和废助镀剂属于《名录》“336-103-23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助镀熔(溶)剂和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热镀锌锅产生的浮渣和底渣不属于《名录》中的废物。

6.锌合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尘灰是否属于《名录》336-103-23类废物?

答:锌合金生产过程产生的收尘灰,来源于锌锭和合金成分(铝、铜、铅)等经电炉熔化、搅拌、浇铸成锌合金锭的过程。该过程不属于热镀锌工艺,因此,锌合金生产过程产生的收尘灰不属于《名录》336-103-23“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助镀熔(溶)剂和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7.使用后的涂料桶交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情形?使用后的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性该如何定性?

答: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并直接或经清洗后用于盛装涂料,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6.1 a)规定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情形,即该使用后的涂料桶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豁免管理内容。该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直接或经清洗后用于回收材料或处置,该涂料桶属于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废铁质油桶不包括废的铁质涂料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8.废弃的新矿物油及沾染新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固体废物的定义,废弃的“新矿物油”属于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废物。根据《名录》,废弃的“新矿物油”和沾染新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属于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因此,废弃的“新矿物油”和废弃的沾染“新矿物油”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

9.《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规定了“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与《名录》900-047-49中的实验室废物是否存在矛盾?

答:不矛盾。《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是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标准和依据,《名录》是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判断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名录》的前提是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无需对照《名录》判断。《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第6.1条规定,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该管理环节固体废物样品不属于《名录》中900-047-49的实验室废物。但是,实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后或采集的剩余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其中属于《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本单位或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废物管理规章处理。

10.电子行业的废弃覆铜板是否属于《名录》900-045-49?

答:900-045-49 包括“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废弃覆铜板(未焊接电路、插槽以及不带元器件等)不属于废电路板,因此不属于900-045-49类废物。

11.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是否一定属于危险废物?

答: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不一定属于危险废物。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工业园区涉及的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分析废水中的危害物质,结合对废盐的成分分析,判断废盐中的特征污染物,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规定的鉴别程序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

12.豁免管理清单中900-003-04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在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环节均有豁免规定,为何不直接将其从危险废物中排除?

答: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仍是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或存在环境风险。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只有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在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环节豁免,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如随意倾倒),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13.《名录》删除了HW01大类中的“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主要指的是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原农业部发布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也明确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因此,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可以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污染防治目的,《名录》不再将其列入。

14.使用热解工艺回收油泥中的矿物油,该过程产生的热解渣是否属于《名录》772-003-18类危险废物?

答:《名录》772-003-18类危险废物中所述“热解”为采用热解焚烧工艺处置危险废物。油泥回收矿物油的工艺虽然包括热解反应,但是其产生过程不属于772-003-18所规定的范围,不属于772-003-18类废物。油泥回收矿物油过程产生的热解渣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第6.2条规定,可通过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15.废弃的疫苗是否属于《名录》中的废物?若属于,应如何归类?

答:废弃的疫苗是《名录》中的废物,废弃疫苗的归类取决于其产生节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疫苗属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废物,归为841-005-01;疫苗生产企业产生的废弃疫苗归为276-005-02;其他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疫苗归为900-002-03。

16.聚氯乙烯氯化生产氯化聚氯乙烯(CPVC)过程的废水处理污泥是否属于《名录》中261-084-45类废物?

答:《名录》HW45类所述有机卤化物不包括有机树脂,有机树脂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名录》HW13类中列出。氯化聚氯乙烯(CPVC)生产过程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261-084-45类废物,但其物化处理污泥属于《名录》265-104-13类废物,生化污泥不属于《名录》中所列废物。

17.《名录》将如何进行动态修订?

答:动态修订以问题导向为工作原则,持续收集《名录》使用过程中各相关方反馈的意见,分析整理《名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的重要性,分阶段开展专项研究,每年提出危险废物修订意见,适时发布。目前,已启动2021版《名录》征集意见中问题反映集中的氰化尾渣等类别危险废物的专项研究。

来源:http://www.craes.cn/glzc/202109/t20210927_954215.shtml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对照表

修订情况说明

1998年,我国首次发布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于2008年和2016年进行2次修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第3次修订。《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修订后种类数共467种,减少了12种,其中:增加或删减使种类数减少2种(包括新增4种,删减6种);拆分或合并使种类数减少10种(包括拆分增加3种,合并减少13种)。

此外,还修改了90种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详细修订情况见后文修订对照表。

《名录(2021年版)》修订对照表20201215.pdf

来源:http://www.craes.cn/glzc/202012/t20201224_8146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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