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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6号)发布

2022-04-12

近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批准印发,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我国于1992年颁布实施的《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发布以来已历经30年,虽经两次修订,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尾矿环境管理的要求。这次全面修订《管理办法》,密切衔接新《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细化了尾矿产生、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各个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是强化尾矿环境管理、防控尾矿库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地方扎实做好尾矿库污染防治一项具体举措。

《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打牢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开展监管。《管理办法》共划分为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五个章节,明确了尾矿产生、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全过程污染防治要求,建立了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重点管控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建立了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污染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管理办法》从涵盖具体环节和整体防治措施的8个方面,细化了尾矿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建设要求;尾矿库防渗要求;大气、尾矿水排放等污染防治要求;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要求;环境监测要求;环境应急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要求;发现污染迹象后的调查治理要求;封场期间及封场后的污染防治要求。《管理办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部分典型情形进行了衔接细化;对本办法新创设的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明确的罚则。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司的组织指导下,全面支撑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详尽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大量现场调研,系统归纳问题总结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相关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固管中心将继续支撑生态环境部做好《管理办法》的落地宣贯、指导帮扶,加快配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继续推进尾矿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尾矿库环境风险,为切实提高尾矿污染防治环境管理水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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